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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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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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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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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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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 5 |
確認服務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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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股東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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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股東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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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付款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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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你的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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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
是指申請的客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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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
李雪晴企業集團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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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 |
SO 59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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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地址: |
Avenida do Praia Grande, no 639, Edifícia Comerce Si
Toi, 7˚ andar, Bloco C, Maca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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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服務條款及合約說明的版本於2023年8月1日生效,並取代之前以往的舊版本。如舊版本的服務條款及合約說明仍然於乙方生效期內,則會依照舊版本直至該服務期到期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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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合約於公司成立日當天起正式生效,有效期為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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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所有費用均屬澳門幣,除服務申請最終被拒外,所有已確認的繳費均不會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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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所有接待服務均需預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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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乙方於每年農曆年三十至年初七、8月1日至8月15日及12月23日至12月31日為公司假期。有關日子的服務是暫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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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甲方申請是「註冊辦事處服務」,可以提供甲方之公司的地址信件接收,及最多登記兩名人士之信件接收。有關費用的正價是澳門幣600元,優惠標準收費是澳門幣400元,澳門居民優惠收費是澳門幣200元,及服務按金澳門幣1,000元。乙方有權於任何時間調整收費,如調高費用,甲方無需因而於合約期內補回差價,而調低費用則乙方無需退回差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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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如乙方於任何時間終止甲方的服務,除甲方涉及任何司法警察局或澳門各級法院的任何偵訊調查外,乙方需要向甲方提出最少一個通知,或乙方需要向甲方作出相等不足一個月的賠償金,而按金則會無息退還。如甲方不打算續用乙方提供的服務,甲方需要符合以下程序方可退回有關按金的部份或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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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甲方需要留意於當時服務期限的最後一天或之前,向乙方提出終止服務要求,而甲方的通知期最少為一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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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甲方需要為其公司或業務的地址,需要於財政局及商業登記局的文件上聲稱於當時服務期限的最後一天前遷往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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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甲方需要提供其營業稅 M/1
格式、及於商業登記書面報告或商業登記證明上,顯示其生效日期為當時服務期限的最後一天或之前,而有關文件需要於當時服務期限後的
56 天內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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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當乙方確認後,乙方會發出支票或銀行本票予甲方,該支票或銀行本票將保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的任何銀行均可存入及兌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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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如甲方的聲稱搬遷日期屬於當時服務期限後的首天至第 30 天,將會扣除澳門幣 600 元的月費,餘款澳門幣
400 元乙方仍會向甲方作出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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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如甲方的聲稱搬遷日期屬於當時服務期限後的第 31 天開始,乙方並無責任及義務向甲方退回任何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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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甲方的指定收款人必須是該登記公司名稱,有關支票或銀行本票亦會寫上該甲方的登記公司名字,如該公司並無開設任何銀行戶口,甲方需要向乙方發出付款指示,而該信件需要甲方委託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務局公證署或澳門特別行政區私家公證員作出核驗公司筆跡的服務,否則乙方無法向甲方指明的第三者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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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因應公司結業後,乙方發出的退款支票或銀行本票理應無法兌現,及於法務局公證署或私家公證員是無法核驗公司筆跡,甲方有意將公司作出結業登記,甲方需要提前預備有關向第三者付款的指示,否則甲方雖獲得退款支票或銀行本票,但無法作出有關兌現或無法作出向第三方支付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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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甲方可向乙方要求於香港銀行作出轉帳退款,但乙方將會依乙方的指定貨幣兌換牌價及扣除澳門幣 350
元手續費,方會作出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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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乙方有權根據其業務需要,將有關註冊地址轉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範圍之第三地,並且附帶一個月通知。乙方將會提供商業及動產登記局(如屬SO或CO)及財政局營業稅M/1格式表格。甲方需要作出簽署並且可選擇親自或由乙方代為提交。有關申請費用將會由乙方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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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乙方允許甲方提供最多4位的個人姓名,為被授權的領件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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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甲方可要求將儲存於乙方的郵件或小郵包,除甲方採用乙方的額外轉寄服務外,所有涉及轉寄至閣下指定地點,唯有關運費將會以「到付」方式處理,唯乙方將會豁免有關的行政費用。乙方不會承擔因由乙方指明地點透過運輸公司送達甲方指定地點所產生的任何問題而造成任何方式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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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乙方將會嚴格遵守澳門第8/2005號法律,即《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你的個人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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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於服務期完結前三星期發出新一期的帳單,甲方需要於到期前支付,過期後將自動停止服務及需徵收相等正價壹個月的重開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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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甲方的付款一經確認及成功申請服務之後,即表示同意由「李雪晴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即乙方)與甲方申請人的服務合約,並不得異議。您在乙方所進行的所有訂購、交易或行為,以及本約定條款,都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為基礎,並以澳門各法院為管轄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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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甲方不得將「地址」分租或轉租予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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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使用虛擬辦公室的服務,乙方只接受於甲方「已登記名單」內的公司名字、商業名字、登記使用者的名字之來函、小郵包之物件,如果在「已登記名單」以外的名字,均會當作「無此人」/「無此公司」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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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乙方將不會處理體積或重量超過指定限制的來郵,所有掛號簽收的信件將會要求甲方親自去郵局領取,所有快遞的來郵將會自動拒收。指定體積是長闊高其中單邊不能超過20CM(公文袋除外),重量不得超過200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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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乙方將會代表甲方收取其來函及小郵包之物件(以下統稱「甲方物件」),並且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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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甲方的公司名義為收件者的來函及小郵包,如只寫上甲方的個人姓名的來函及小郵包,乙方將會自動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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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乙方不會為有關甲方物件作出任何的檢驗,如有任何問題乙方恕不負責;如甲方認為有關屬重要物件,乙方極度建議甲方親自檢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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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乙方不會利用任何方式(不論公司名義或公司員工名字名義)簽收任何甲方物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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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乙方不會個別通知甲方有關郵件到達的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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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所有甲方物件均會妥善保存,直至甲方領回或服務終結期但無意續期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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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如因乙方的工作人員人為疏忽,乙方將會向甲方作出賠償,最高賠償額是甲方已繳實際虛擬辦公室價值平均月費的10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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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如因非乙方不可抗力的行為(例如火警、水浸、爆竊、執法人員封鎖等),乙方將會向甲方作出賠償,最高賠償額是
甲方已繳實際虛擬辦公室價值平均月費的1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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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由於所有保險均不保障甲方的財物損失,乙方建議甲方盡速領回所有於乙方托管的甲方物件,或甲方獨立為甲方財物作出投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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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如需要簽收的郵政郵件或欠缺郵資,乙方的分店經理有最終決定權是否簽收或補付郵資;如選擇不簽收或補付,甲方需要自行處理郵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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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
當服務到期後32個日曆天起甲方仍未領回物件,乙方有權當作垃圾棄置方式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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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由於個人姓名(不論中葡文或其他語文)均可能出現所謂同名同姓的現象,因此所有第三方發出的信件,建議同時附註甲方的公司名稱以便識別,及避免發生不必要的誤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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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乙方代甲方存入銀行的澳門本地票據,收費是每張澳門幣100元,如代為存入香港銀行發出的票據,收費是每張澳門幣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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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所有額外的費用,甲方需要於乙方發出帳單後七天內付清。否則服務將會被暫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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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乙方是有權隨時修訂服務條款,甲方不得異議,並由乙方的指定日期正式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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